合作社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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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 2.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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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32條規定了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合作社必須設置至少三名理事和至少三名監事,這些人員由社員大會在社員中選任。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某個社員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尚未恢復權利,則該社員不得擔任合作社的理事或監事。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7月1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月1日)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理事會應置社員名簿及社員大會紀錄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1040519 修正)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合作社常因業務發展需要,實務上須由理事、監事連帶保證向金融機構貸款,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不得為理事或監事之消極資格。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理事會應置社員名簿及社員大會紀錄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合作社常因業務發展需要,實務上須由理事、監事連帶保證向金融機構貸款,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不得為理事或監事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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