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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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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2. 2.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32條規定了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合作社必須設置至少三名理事和至少三名監事,這些人員由社員大會在社員中選任。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某個社員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尚未恢復權利,則該社員不得擔任合作社的理事或監事。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7月1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月1日)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理事會應置社員名簿及社員大會紀錄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1040519 修正)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合作社常因業務發展需要,實務上須由理事、監事連帶保證向金融機構貸款,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不得為理事或監事之消極資格。

  • 宣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0230216 制定)

理事會應置社員名簿及社員大會紀錄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1040519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合作社常因業務發展需要,實務上須由理事、監事連帶保證向金融機構貸款,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不得為理事或監事之消極資格。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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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32 條規定:「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