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2 條
- 1.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 2.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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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32條規定了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的設置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合作社必須設置至少三名理事和至少三名監事,這些人員由社員大會在社員中選任。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某個社員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尚未恢復權利,則該社員不得擔任合作社的理事或監事。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7月1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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