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1 條(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責任)
- 1.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 2.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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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31條規定了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的出社社員責任。根據該條第1項,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的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的債權人負有責任,需要經過二年才能解除這種責任。換句話說,一旦社員決定出社,他對舊合作社的債權人負有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在出社後的兩年內無法解除這種責任。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在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該社員視為未出社。這意味著如果社員在出社後的六個月內,合作社解散了,該社員將被視為從未出社,因此不再對合作社的債權人負有責任。 這些規定可以在《合作社法》中找到,並且可以參考最新的修訂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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