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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31 條(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2.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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