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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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