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0 條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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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0條的規定,合作社的出社社員有權依照章程的規定,向合作社請求退還部分或全部的股金。退還的股金金額是根據合作社營業年度結束時的財產情況來計算的。不過,如果章程中有另外的規定,則要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退款。 釋義示例: 若合作社的章程規定出社社員可以依照其投資比例要求退還股金,則出社社員可依照該比例要求退款。這個例子中,合作社的章程另有關於股金退還的特定規定,因此要按照該規定來計算和退還股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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