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9 條(社員之再入社)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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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 29 條,出社的社員仍可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再次申請入社。根據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社員出社後若希望再次入社,需經由合作社的審查程序決定是否接受再入社的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社員於過去曾經出社,然後希望重新加入合作社,他可以根據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合作社提出再入社的申請。合作社會根據該法規的程序進行審查,並最終決定是否接受該社員的再入社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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