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9 條(社員之再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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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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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 29 條,出社的社員仍可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再次申請入社。根據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社員出社後若希望再次入社,需經由合作社的審查程序決定是否接受再入社的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社員於過去曾經出社,然後希望重新加入合作社,他可以根據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合作社提出再入社的申請。合作社會根據該法規的程序進行審查,並最終決定是否接受該社員的再入社申請。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設理事、監事至少各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 第十四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14 條條文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設理事、監事至少各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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