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4 條
- 1.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 2.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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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4條,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經介紹或書面請求並按下列規定決定: 1. 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需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2. 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需經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另外,合作社應於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合併改組實施要點」,合作社在進行合併改組時,應有社員代表與理事監事之通過,符合社員大會的決議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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