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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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4條,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經介紹或書面請求並按下列規定決定: 1. 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需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2. 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需經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另外,合作社應於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合併改組實施要點」,合作社在進行合併改組時,應有社員代表與理事監事之通過,符合社員大會的決議程序。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成立後,凡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依左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
(1040519 修正)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各款未修正。 二、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合作社為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可隨時變動之團體,為減少合作社因社員入社須經常辦理登記之困擾,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為向主管機關報辦備查程序即可,並配合增訂準社員入社之備查規定。
- 有限責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合作社成立後,凡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依左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各款未修正。 二、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合作社為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可隨時變動之團體,為減少合作社因社員入社須經常辦理登記之困擾,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為向主管機關報辦備查程序即可,並配合增訂準社員入社之備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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