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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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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合作社法第13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成立後,凡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依左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經社務會之同意,及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追認。   前項第二款之追認,合作社得以書面限期徵求全體社員之意思。限期內不正式表示異議者,視為追認。但此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加入之社員,合作社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七款之規定,於追認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褫奪公權。   二、破產。   三、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

(100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社員之消極資格限制,宜由各合作社審酌其業務特性,於章程中明定,而不於本法明定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民公約)第二十二條之結社自由規定。   三、鑑於合作社理事及監事於執行合作社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社員大會決議,致造成合作社損失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考量合作社常因業務發展需要,實務上須由理事、監事連帶保證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避免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社員,可能當選理事或監事,致對合作社運作造成不利影響,將於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授權訂定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規範社員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得當選為合作社理事或監事,以為修法之配套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成立後,凡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依左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經社務會之同意,及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追認。   前項第二款之追認,合作社得以書面限期徵求全體社員之意思。限期內不正式表示異議者,視為追認。但此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加入之社員,合作社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七款之規定,於追認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褫奪公權。   二、破產。   三、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

(100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社員之消極資格限制,宜由各合作社審酌其業務特性,於章程中明定,而不於本法明定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民公約)第二十二條之結社自由規定。   三、鑑於合作社理事及監事於執行合作社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社員大會決議,致造成合作社損失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考量合作社常因業務發展需要,實務上須由理事、監事連帶保證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避免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社員,可能當選理事或監事,致對合作社運作造成不利影響,將於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授權訂定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規範社員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情事者,不得當選為合作社理事或監事,以為修法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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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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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