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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合作社法 第 12 條(法人社員之資格及參加無限責任合作社為社員之限制)

  1. 1.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營利者為限。
  2. 2.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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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2條的規定,法人只能成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的社員,且必須是非營利組織。無限責任合作社的社員則不能成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的社員。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法人參與無限責任合作社,以保護合作社的穩定和社員的權益。這樣的限制主要基於無限責任合作社所承擔的風險和負擔,避免因法人社員的參與而增加了財務風險和法律責任。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可以舉出相關案例來進一步解釋這一法條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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