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合作社法12法人社員之資格及參加無限責任合作社為社員之限制

快速跳轉
  1. 1.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營利者為限。
  2. 2.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2條的規定,法人只能成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的社員,且必須是非營利組織。無限責任合作社的社員則不能成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的社員。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法人參與無限責任合作社,以保護合作社的穩定和社員的權益。這樣的限制主要基於無限責任合作社所承擔的風險和負擔,避免因法人社員的參與而增加了財務風險和法律責任。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可以舉出相關案例來進一步解釋這一法條的適用情況。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有左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褫奪公罐。   二、破產。   三、吸用鴨片或其他用品。

(0280930 全文修正)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   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 法人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 名詞
(0230216 制定)

有左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褫奪公罐。   二、破產。   三、吸用鴨片或其他用品。

(0280930 全文修正)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   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2 條規定:「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