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合作社法 第 11 條

  1. 1.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輔助人書面同意。
  2. 2.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3. 3.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4. 4.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11條規定了具備哪些情形或資格的人可以成為合作社社員。第一項規定,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成為合作社社員;另外,受輔助宣告的人若經輔助人書面同意,也可以成為合作社社員。第二項規定,具備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的人可以依章程規定申請成為有限責任合作社的準社員:一、年滿六歲且無行為能力的人,需有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二、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需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三、具有行為能力但不符合章程規定的社員資格者。第三項規定,準社員除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之外,其權利、義務和社員相同。第四項規定,有關合作社選舉罷免的辦法,包括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及罷免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上述資料,合作社法第11條規定了成為合作社社員和準社員的資格要件。合作社的社員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但若是受輔助宣告的人,需要經輔助人的書面同意才能成為社員。而準社員則包括年滿六歲以上但無行為能力的人,需有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則需要經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以及不符合章程規定的社員資格的有行為能力人。準社員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但其權利、義務與社員相同。至於合作社選舉罷免的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1. 合作社法第11條: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5&36A3B308BF0ADDD3F740F3F301ED3453 2. 合作社法全文簡明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2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