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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10-2設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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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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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0-2條,合作社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設立分社。不過,合作社在設立分社後的一個月內,應該將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條法條主要是規定了合作社設立分社的程序和主管機關的監督權限。根據最新的《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可以對合作社設立分社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合作社的設立符合法律規定並且不損害公共利益。

立法沿革 1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為落實合作社自治精神,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移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為落實合作社自治精神,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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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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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0-2 條規定:「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