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0-1 條(開始經營業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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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0-1條,合作社在成立之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然而,如果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在這期限內開始經營業務,合作社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的期限和條件將由主管機關依情況和法規進行審核。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直接提及合作社法第10-1條的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的解釋。由於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相關資料或新法律修訂,故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移列修正,並定明其期限。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移列修正,並定明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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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