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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10-1 條(開始經營業務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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