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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10-1開始經營業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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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0-1條,合作社在成立之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然而,如果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在這期限內開始經營業務,合作社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的期限和條件將由主管機關依情況和法規進行審核。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直接提及合作社法第10-1條的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的解釋。由於無法確定是否有其他相關資料或新法律修訂,故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移列修正,並定明其期限。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移列修正,並定明其期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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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0-1 條規定:「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