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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10申請成立登記之准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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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根據第9條提出的申請,應在十五天內做出批准或否決的決定。根據這項法條,主管機關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准駁的決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對申請進行評估,並在限期內作出正式的批准或否決的結果。 參考資料: - 合作社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 - 合作社於合作社法第10條規定之申請准駁期限內,主管機關應為准或否之決定,並無法延長該期限 (臺上字第550號判決)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社員應具有左列資格。   一、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者。   二、有正當職業者。

(02809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接到前條呈請後,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批示。

(0911122 修正)

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修所引條次。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社員應具有左列資格。   一、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者。   二、有正當職業者。

(02809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接到前條呈請後,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批示。

(0911122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之增訂,酌修所引條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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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