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