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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9-1 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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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 9-1 條,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章程中應詳細記載合作社的名稱。 二、責任:該章程內應明確合作社的責任。 三、社址:章程中要記載合作社的地址。 四、組織區域:應詳細描述合作社的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章程內要明確記載合作社的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章程內應記載社員應繳納的社股金額,以及社股金的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章程中要記載合作社社員應繳納的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該章程內須詳細列明社員及準社員的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章程內應定義職員的名額、權限和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該章程必須確定合作社的營業年度起迄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章程中要訂明合作社的結餘分配和短絀分擔的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章程內應規定合作社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該章程須明確記載社員及準社員的資格、加入合作社、退出合作社以及除名的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章程內要詳細規定社務的執行方式,以及理事和監事的任免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該章程內如果有設定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須將該期間或事由明確記載。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對於其他處理社務相關事宜,章程內要詳細地列明處理方式。 範例資料: 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30-32 條,該章程內的上述內容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填寫完整。另外,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 24、26、30、37 條,章程中定義的職員名額、權限和任期應符合這些選舉罷免辦法的要求。此外,根據民法第 56 條,章程中的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再者,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章程內容應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法規的編制要求,以確保法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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