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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2. 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及準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準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3.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4.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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