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8 條(設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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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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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8條的規定,合作社必須由七人以上組成才能被設立。這表示在合作社的設立過程中,必須確保有足夠的人數參與,才能合法地成立一個合作社。如果成立合作社的人數不足七人,則該合作社的設立將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合作社能夠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參與度來進行有效的合作活動。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盈餘處分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十日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 非名詞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盈餘處分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二十日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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