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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合作社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2.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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