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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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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2. 2.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7-1條規定了政府對合作社的獎助和扶助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 宣導合作制度。 -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 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2.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農業部在《合作社法》修正草案中提到有關獎勵與扶助合作事業的措施。農業部指出,政府應該建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提供獎勵與扶助合作社的資金支持。基金的收支、保管以及運用辦法將由行政院進行制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該在宣導合作制度、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和輔導合作社發展等方面提供支援。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合作社的組織和促進其發展。政府通過提供獎勵和扶助,能夠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合作社,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立法沿革 1

(1040519 增訂)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遵行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之規定,並參酌聯合國二○○一年所定「創造有利於合作社發展環境準則」,爰明確納入合作社應予鼓勵辦理之事項,包括宣導合作社制度、推動教育訓練、健全輔導管理體系,並由政府設置基金落實合作社之獎助,以實現均富安居樂業之願景,爰增訂本條。

  • 理合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5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遵行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之規定,並參酌聯合國二○○一年所定「創造有利於合作社發展環境準則」,爰明確納入合作社應予鼓勵辦理之事項,包括宣導合作社制度、推動教育訓練、健全輔導管理體系,並由政府設置基金落實合作社之獎助,以實現均富安居樂業之願景,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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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7-1 條規定:「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