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5 條(新社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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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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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15條規定,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這表示無論是新加入的社員還是舊社員,在入社前合作社所累積的債務上應當承擔相同的責任。這一條款確保了社員之間在債務方面的平等以及責任的持續。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業務之合作社社員,每人至多不得過十股。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二元,至多不得過二十元。 關於社員之股數,於法人為社員時,得由合作社呈請主管官署以命令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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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業務之合作社社員,每人至多不得過十股。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二元,至多不得過二十元。 關於社員之股數,於法人為社員時,得由合作社呈請主管官署以命令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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