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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15新社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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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15條規定,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這表示無論是新加入的社員還是舊社員,在入社前合作社所累積的債務上應當承擔相同的責任。這一條款確保了社員之間在債務方面的平等以及責任的持續。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業務之合作社社員,每人至多不得過十股。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二元,至多不得過二十元。   關於社員之股數,於法人為社員時,得由合作社呈請主管官署以命令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業務之合作社社員,每人至多不得過十股。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二元,至多不得過二十元。   關於社員之股數,於法人為社員時,得由合作社呈請主管官署以命令定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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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5 條規定:「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