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6 條(社股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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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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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6條,合作社的社股金額每股至少為新臺幣六元,最多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而在同一個合作社內,社股金額必須一律相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合作社內的社員對等,避免因社股金額差異而產生不公平的情況。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第16條
立法沿革 6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二元,至多國幣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0360314 修正)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一千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0371126 修正)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十圓元,至多一百圓,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0390523 修正)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銀元二元,至多銀元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0911122 修正)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立法理由配合現行法例及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將貨幣單位改定為新臺幣,並參照「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折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二元,至多國幣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國幣一千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十圓元,至多一百圓,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銀元二元,至多銀元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配合現行法例及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之一,將貨幣單位改定為新臺幣,並參照「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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