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7 條(社員認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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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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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 17 條規定了對於社員認股的限制。根據該法第 17 條,每個社員認購社股時,至少應認購一股,但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此外,社員在第一次認購時,所繳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款的四分之一。 根據參考資料:《合作社法》於 1994 年 1 月 27 日修正,修正發布時間為 1994 年 2 月 15 日。參考資料未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0911122 修正)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移列為本條後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0911122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移列為本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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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