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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17社員認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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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 17 條規定了對於社員認股的限制。根據該法第 17 條,每個社員認購社股時,至少應認購一股,但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此外,社員在第一次認購時,所繳的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購股款的四分之一。 根據參考資料:《合作社法》於 1994 年 1 月 27 日修正,修正發布時間為 1994 年 2 月 15 日。參考資料未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0911122 修正)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移列為本條後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0911122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移列為本條後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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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7 條規定:「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