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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18 條(禁止已繳未繳社股金額與債務債權之抵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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