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8 條(禁止已繳未繳社股金額與債務債權之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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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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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18條的內容是指社員不能使用他們尚未繳交的社股金額,來抵銷他們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的債權主張。同樣地,他們也不能使用已經繳交的社股金額來抵銷他們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的債務。這項法規旨在保護合作社及其他社員的權益,確保社員按照規定支付社股金額,並避免社員利用社股金額作為抵銷其債務的手段。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社股受讓人,應繼承讓與人對於合作社之權利、義務。受讓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債權名詞
(0230216 制定)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社股受讓人,應繼承讓與人對於合作社之權利、義務。受讓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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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