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8 條(禁止已繳未繳社股金額與債務債權之抵銷)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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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18條的內容是指社員不能使用他們尚未繳交的社股金額,來抵銷他們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的債權主張。同樣地,他們也不能使用已經繳交的社股金額來抵銷他們對合作社或其他社員的債務。這項法規旨在保護合作社及其他社員的權益,確保社員按照規定支付社股金額,並避免社員利用社股金額作為抵銷其債務的手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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