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合作社法19

快速跳轉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社員未完全繳納應繳的社股金額,合作社可以將社員應得的股息和結餘,用來抵充社員未繳清的社股金額。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合作社的資金穩定和避免社員未能償付社股金的情況。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社股年息不得過一分,無盈餘時不得發息。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1040519 修正)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立法理由營利組織「盈餘處分」、「損失分擔」之會計用詞,於非營利組織為「結餘分配」、「短絀分擔」;按一九六六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二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之合作六大原則之第四原則為「結餘攤還」,指將業務過程中向社員溢收之價款(或手續費)、或少付之貨款,按照交易額比例分配給社員。鑑於合作社具非營利組織之性質,爰酌修原條文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社股年息不得過一分,無盈餘時不得發息。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1040519 修正)

營利組織「盈餘處分」、「損失分擔」之會計用詞,於非營利組織為「結餘分配」、「短絀分擔」;按一九六六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二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之合作六大原則之第四原則為「結餘攤還」,指將業務過程中向社員溢收之價款(或手續費)、或少付之貨款,按照交易額比例分配給社員。鑑於合作社具非營利組織之性質,爰酌修原條文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19 條規定:「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