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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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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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社員未完全繳納應繳的社股金額,合作社可以將社員應得的股息和結餘,用來抵充社員未繳清的社股金額。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障合作社的資金穩定和避免社員未能償付社股金的情況。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社股年息不得過一分,無盈餘時不得發息。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1040519 修正)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立法理由營利組織「盈餘處分」、「損失分擔」之會計用詞,於非營利組織為「結餘分配」、「短絀分擔」;按一九六六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二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之合作六大原則之第四原則為「結餘攤還」,指將業務過程中向社員溢收之價款(或手續費)、或少付之貨款,按照交易額比例分配給社員。鑑於合作社具非營利組織之性質,爰酌修原條文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社股年息不得過一分,無盈餘時不得發息。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1040519 修正)
營利組織「盈餘處分」、「損失分擔」之會計用詞,於非營利組織為「結餘分配」、「短絀分擔」;按一九六六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二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之合作六大原則之第四原則為「結餘攤還」,指將業務過程中向社員溢收之價款(或手續費)、或少付之貨款,按照交易額比例分配給社員。鑑於合作社具非營利組織之性質,爰酌修原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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