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合作社法20

快速跳轉
  1. 1.社員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2. 2.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0條的規定: 1. 未經合作社同意,社員不得轉讓其所有的社股,或將其社股用作債務的擔保。但在依法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根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情況下,社員的社股不受此限制。 2. 社股的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擔轉讓人或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受讓人或繼承人不是社員,除非按照第11條和第14條的規定加入合作社,否則必須退還其社股金。 以下範例為合作社法第20條第1項的應用: 假如一位社員欠下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將社員所持有的社股賣出以支付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社員轉讓社股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 以下範例為合作社法第20條第2項的應用: 假如一位社員去世,他的社股將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給他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不是合作社的成員,繼承人將被要求退還社股金,除非按照第11條和第14條的規定加入合作社。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盈餘,除依次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存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及事務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時,得由合作社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1040519 修正)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立法理由一、為免社員將其財產轉為股金,以逃避債務清償,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俾資週延。   二、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得依本法規定加入合作社為社員或準社員,於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亦得請合作社退還其受讓或繼承之股金。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盈餘,除依次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存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及事務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時,得由合作社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1040519 修正)

一、為免社員將其財產轉為股金,以逃避債務清償,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俾資週延。   二、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得依本法規定加入合作社為社員或準社員,於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亦得請合作社退還其受讓或繼承之股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20 條規定:「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