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合作社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員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2.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