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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
合作社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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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
非
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
擔保
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
強制執行
、
行政執行
、納入
破產財團
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
繼承人
,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
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
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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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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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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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議 §4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54-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6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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