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1 條(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之程序)
- 1.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2.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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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1條,當有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欲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必須進行以下程序: 1. 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決議。 2. 必須通知或公告債權人,並指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聲明債權人可以在期限內提出異議。 3. 如果在期限內有債權人提出異議,合作社不得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除非合作社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的擔保。 根據最新的《合作社法》相關資料,合作社在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需要經過社員大會的決議,並在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內通知或公告債權人,聲明債權人有權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如果債權人提出異議並未得到解決,合作社則不能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除非合作社支付所有的債務或提供相當的擔保。 例如,如果一個保證責任合作社計劃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它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並取得決議,然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給予他們至少一個月的期限來提出異議。如果某些債權人在期限內提出異議並且合作社沒有解決予以確保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則合作社不能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合作社不會藉由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它強調了合作社在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必須經過適當的程序,並給予債權人足夠的時間提出異議或要求解決其債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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