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2 條
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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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2條規定,合作社的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合作社不能支付超過社股金額十分之一的利息。如果合作社沒有結餘,則不得發放任何利息。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作社的財務穩定性,避免超過可負擔範圍的財務壓力。本條款的適用可參考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3號判決之意旨,該案中該法律問題相關部分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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