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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28社員除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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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2. 2.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8條規定,社員的除名程序如下: 1. 除名必須由社務會出席的理事和監事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議決通過。議決結果必須以書面通知被除名的社員,並向社員大會報告。 2. 除名的事由由章程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的章程規定,社員因為違反合作社規定而被除名,那麼社務會必須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議決來決定是否將該社員除名,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社員,同時向社員大會報告。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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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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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28 條規定:「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