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8 條(社員除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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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 2.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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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8條規定,社員的除名程序如下: 1. 除名必須由社務會出席的理事和監事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議決通過。議決結果必須以書面通知被除名的社員,並向社員大會報告。 2. 除名的事由由章程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的章程規定,社員因為違反合作社規定而被除名,那麼社務會必須以四分之三以上的議決來決定是否將該社員除名,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社員,同時向社員大會報告。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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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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