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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27社員自請退社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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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2. 2.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7條,社員自請退社的期限是在年度終了時,並且應在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如果社員是法人的話,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延長至一年。這個條款是為了維護合作社的財務狀況,讓合作社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和準備來應對社員退社所造成的影響。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政部93年7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003441號函,內政部對於合作社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解釋是,社員自請退社的生效日期是以社員向合作社提出退社請求書的日期為準。這也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旨。 基於以上資料,可以得出結論,根據合作社法第27條,社員自請退社的期限是在年度終了時,並且應在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社員向合作社提出退社請求書後,退社效力即生效。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業務之合作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 法人名詞
(0230216 制定)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業務之合作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

(0280930 全文修正)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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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27 條規定:「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