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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27 條(社員自請退社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2.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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