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27 條(社員自請退社之期限)
- 1.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 2.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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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27條,社員自請退社的期限是在年度終了時,並且應在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如果社員是法人的話,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延長至一年。這個條款是為了維護合作社的財務狀況,讓合作社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和準備來應對社員退社所造成的影響。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內政部93年7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30003441號函,內政部對於合作社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解釋是,社員自請退社的生效日期是以社員向合作社提出退社請求書的日期為準。這也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意旨。 基於以上資料,可以得出結論,根據合作社法第27條,社員自請退社的期限是在年度終了時,並且應在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社員向合作社提出退社請求書後,退社效力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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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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