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合作社法 第 33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3條,合作社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非法律或章程有其他規定,否則可以連續當選連任。如果法律或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則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應該在三年之內。這條法律規定了理事和監事的任期限制,並確保他們在一定時間後可能需要進行改選。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的理事在他的三年任期結束後繼續執行職務,則可以認為這是合法的,前提是沒有其他法律或章程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