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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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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34 條
(理事之職務及其對合作社之賠償責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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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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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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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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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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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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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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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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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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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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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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