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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合作社法34理事之職務及其對合作社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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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2. 2.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4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合作社的理事有以下職責和義務: - 根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 代表合作社對外進行相應的行動。 2. 根據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理事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導致合作社受到損害,那麼理事就要對合作社負擔賠償責任。 這些解釋是根據合作社法第34條的字面內容進行的,並且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請注意,如果您需要更具體的範例或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合作社法第34條的解釋,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裁決案例或法學文獻資料。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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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34 條規定:「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理事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