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4 條(理事之職務及其對合作社之賠償責任)
- 1.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 2.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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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4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合作社的理事有以下職責和義務: - 根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 代表合作社對外進行相應的行動。 2. 根據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理事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導致合作社受到損害,那麼理事就要對合作社負擔賠償責任。 這些解釋是根據合作社法第34條的字面內容進行的,並且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請注意,如果您需要更具體的範例或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合作社法第34條的解釋,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裁決案例或法學文獻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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