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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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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35 條
(理事應自備簿冊之義務與合作社之義務及社員名簿之內容)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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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
住所
。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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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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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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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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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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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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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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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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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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