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5 條(理事應自備簿冊之義務與合作社之義務及社員名簿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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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 2.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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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5條的規定,理事會有責任在合作社內置放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和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社員名簿應該載明社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所等資料。此外,社員名簿還應該紀錄社員認購社股的日期、股數和股票字號,以及社員已繳納的金額和繳納日期。對於保證責任合作社的社員還應該記錄其保證金額。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儲金之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 住所名詞
(0230216 制定)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儲金之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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