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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35理事應自備簿冊之義務與合作社之義務及社員名簿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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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2. 2.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5條的規定,理事會有責任在合作社內置放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和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社員名簿應該載明社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所等資料。此外,社員名簿還應該紀錄社員認購社股的日期、股數和股票字號,以及社員已繳納的金額和繳納日期。對於保證責任合作社的社員還應該記錄其保證金額。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儲金之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 住所名詞
(0230216 制定)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儲金之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0280930 全文修正)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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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35 條規定:「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