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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36 條

  1. 1.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2. 2.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務處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4. 4.前項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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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合作社法》第36条的规定,理事会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制作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收支余额表、财产目录和结余分配或短缺分担案,并在社员大会开会前至少十天,经监事会审核后提交社员大会。但召集临时社员大会时,不受此限制。 这项法规规定了合作社在财年结束时所要准备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处理。具体来说,合作社必须制作业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收支余额表和财产目录,并按照中央主管机关的规定,处理财务事务、支出支付和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财务报表必须在社员大会承认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给主管机关备案。主管机关可以派员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联合相关机关进行办理,合作社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核查。 至于具体的核查种类、方式、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进行规定。 参考资料:《合作社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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