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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37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之書類查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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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有權查閱前兩條之書類。這意味著在合作社相關文件和記錄中,社員和合作社債權人有權查閱相關的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社員想了解合作社的財務狀況,他可以向合作社請求查閱相關的會計文件和報表。同樣地,如果有一位合作社債權人想了解合作社的資產和債務情況,他也可以向合作社請求查閱相關的文件。 這些書類的查閱權利有助於社員和合作社債權人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並且能夠持有正確的資訊來做出相應的決策。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務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0280930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0230216 制定)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務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0280930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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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37 條規定:「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