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7 條(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之書類查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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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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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有權查閱前兩條之書類。這意味著在合作社相關文件和記錄中,社員和合作社債權人有權查閱相關的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社員想了解合作社的財務狀況,他可以向合作社請求查閱相關的會計文件和報表。同樣地,如果有一位合作社債權人想了解合作社的資產和債務情況,他也可以向合作社請求查閱相關的文件。 這些書類的查閱權利有助於社員和合作社債權人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並且能夠持有正確的資訊來做出相應的決策。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務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0280930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0230216 制定)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務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0280930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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