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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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監事不得享受第二十條所規定之酬勞金。
(0280930 全文修正)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之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09111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優先適用「信用合作社法」,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監事不得享受第二十條所規定之酬勞金。
(0280930 全文修正)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之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091112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優先適用「信用合作社法」,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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