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 1.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 2.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 3.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9條,監事的職權如下: 1. 監查合作社的財產狀況。 - 監事有義務監督合作社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物流通、資金使用等。 2. 監查理事執行業務的狀況。 - 監事有責任監督和審查合作社理事執行業務的情況,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合作社章程。 3. 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書類。 - 監事有權審查合作社根據法律要求應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確保其合法性和真實性。 4. 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的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 監事有權代表合作社進行與理事訂立契約或進行訴訟相關的行為,確保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保護。 根據合作社法第39條第3款,監事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具體的操作細則和規定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監查規則。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30216 制定)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0280930 全文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1040519 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款移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合作社監事會行使職權相關事項之規則。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作社法 第 35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36 條條文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款移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合作社監事會行使職權相關事項之規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