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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2.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3.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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