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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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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2. 2.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3. 3.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39條,監事的職權如下: 1. 監查合作社的財產狀況。 - 監事有義務監督合作社的財產狀況,包括財物流通、資金使用等。 2. 監查理事執行業務的狀況。 - 監事有責任監督和審查合作社理事執行業務的情況,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合作社章程。 3. 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書類。 - 監事有權審查合作社根據法律要求應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確保其合法性和真實性。 4. 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的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 監事有權代表合作社進行與理事訂立契約或進行訴訟相關的行為,確保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保護。 根據合作社法第39條第3款,監事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具體的操作細則和規定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監查規則。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0280930 全文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1040519 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款移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合作社監事會行使職權相關事項之規則。

(0230216 制定)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0280930 全文修正)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1040519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款移列,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合作社監事會行使職權相關事項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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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39 條規定:「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