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哺乳時間)
- 1.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2.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女工,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 · 回職場後可以擠奶嗎?老闆會扣薪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52條,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女工,雇主除一般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且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勞動部函釋已擴大解釋包含使用集乳器擠奶。違反者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每天兩次,每次三十分鐘。這一個小時不是你跟老闆討來的恩惠,是法律替你從工作時間裡切出來的。而且第二項說得很清楚: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什麼意思?這一個小時算薪水,不扣錢,不需要補時數。法律的原文寫的是「親自哺乳」,但實務上早已擴大解釋:用集乳器擠奶也算。因為立法目的是保障母乳哺育,不是規定你必須把嬰兒帶到辦公室。很多新手媽媽回到職場後,在要不要「佔用公司時間」擠奶這件事上充滿愧疚。但你需要理解:這不是你在佔用公司的時間,是法律把這段時間判給了你。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52條為母性保護核心條文,規範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之情形,雇主於一般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二次各三十分鐘之哺乳時間,且此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本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育嬰減少工時)、第23條(哺集乳室設置義務)構成台灣職場母性保護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用集乳器擠奶不是直接餵小孩,公司可以不給哺乳時間嗎?▾
不行。勞動部函釋已明確:集乳(擠奶)屬於哺乳行為的一部分,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公司不能以「你又沒帶小孩來」為由拒絕。實務上若人資堅持「親自哺乳」的字面解釋,直接引用勞動部的函釋即可解決。
Q2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一次用完嗎?▾
勞動基準法第52條原則規定「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是分兩次使用。勞動部曾表示,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彈性安排,例如合併為一次六十分鐘,只要雙方同意即可。關鍵是「協商」,不是公司單方決定。若你想合併使用而公司不同意,你仍可堅持法定的兩次各三十分鐘。
Q3勞基法52條哺乳時間是什麼?▾
雇主應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女工哺乳時間二次每次30分鐘,且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4哺乳時間有幾分鐘?▾
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合計60分鐘。原則分次使用,雙方協商可合併。
Q5集乳算哺乳時間嗎?▾
算。勞動部函釋已明確擴大解釋,使用集乳器擠奶同樣適用本條,不必把寶寶帶到公司。
Q6哺乳時間到幾歲為止?▾
勞基法52條保障至子女滿一歲;滿一歲後可改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延續到二歲。
Q7哺乳時間怎麼申請?▾
復職前以書面或email通知人資將行使勞基法52條哺乳時間,並請其書面回覆確認,在第一天就把規則定下來。
Q8主管不准擠奶怎麼辦?▾
保留拒絕證據(訊息、email),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撥1955。違者處2萬至100萬罰鍰並公布姓名。
Q9沒有哺集乳室怎麼辦?▾
若公司員工100人以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應設置;未設置可同時申訴。100人以下無強制義務但仍應提供適當場所。
Q10擠奶被扣薪怎麼處理?▾
保留薪資單對照出勤紀錄,向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補發。被扣薪資請求權時效5年(民法126條)。
Q11哺乳時間 vs 午休差在哪?▾
兩者獨立計算。哺乳時間在「第35條休息時間之外」另給,不能被吸收到午休裡。雇主說「哺乳時間已包含午休」即違法。
Q12勞基法52條 vs 性平法18條哪個有利?▾
52條限子女未滿一歲女性勞工,18條擴大到未滿二歲且不限性別。子女滿一歲後改適用18條繼續到二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照項 | 適用對象 | 時間長度 | 薪資保障 | 違反罰則 |
|---|---|---|---|---|
| 勞基法 §52 | 子女未滿一歲之女性勞工 | 每日兩次各30分鐘 | 視為工作時間,不扣薪 | 2-100萬罰鍰(§79)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18 | 受僱者哺乳子女未滿二歲 | 每日兩次各30分鐘 | 視為工作時間 | 2-30萬罰鍰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23 |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 | —(設置哺集乳室義務) | — | 2-30萬罰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