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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哺乳時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2.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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