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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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女工,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 · 回職場後可以擠奶嗎?老闆會扣薪嗎?
每天另給兩次各30分鐘算工時不扣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52條,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女工,雇主除一般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且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勞動部函釋已擴大解釋包含使用集乳器擠奶。違反者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每天兩次,每次三十分鐘。這一個小時不是你跟老闆討來的恩惠,是法律替你從工作時間裡切出來的。而且第二項說得很清楚: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什麼意思?這一個小時算薪水,不扣錢,不需要補時數。法律的原文寫的是「親自哺乳」,但實務上早已擴大解釋:用集乳器擠奶也算。因為立法目的是保障母乳哺育,不是規定你必須把嬰兒帶到辦公室。很多新手媽媽回到職場後,在要不要「佔用公司時間」擠奶這件事上充滿愧疚。但你需要理解:這不是你在佔用公司的時間,是法律把這段時間判給了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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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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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