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哺乳時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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