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哺乳時間)
- 1.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2.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女工,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Q · 回職場後可以擠奶嗎?老闆會扣薪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52條,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之女工,雇主除一般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且該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薪。勞動部函釋已擴大解釋包含使用集乳器擠奶。違反者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每天兩次,每次三十分鐘。這一個小時不是你跟老闆討來的恩惠,是法律替你從工作時間裡切出來的。而且第二項說得很清楚: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什麼意思?這一個小時算薪水,不扣錢,不需要補時數。法律的原文寫的是「親自哺乳」,但實務上早已擴大解釋:用集乳器擠奶也算。因為立法目的是保障母乳哺育,不是規定你必須把嬰兒帶到辦公室。很多新手媽媽回到職場後,在要不要「佔用公司時間」擠奶這件事上充滿愧疚。但你需要理解:這不是你在佔用公司的時間,是法律把這段時間判給了你。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52條為母性保護核心條文,規範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之情形,雇主於一般休息時間外應每日另給二次各三十分鐘之哺乳時間,且此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本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育嬰減少工時)、第23條(哺集乳室設置義務)構成台灣職場母性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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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52條哺乳時間是什麼?▾
雇主應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女工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且視為工作時間。
Q2哺乳時間會被扣薪嗎?▾
不會。第二項明定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扣薪即違法。
Q3用集乳器擠奶適用嗎?▾
適用。勞動部函釋已擴大解釋,集乳行為等同哺乳。
Q4哺乳時間到幾歲為止?▾
至子女滿一歲為止;滿一歲後請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哺乳時間。
Q5可以合併兩次成一小時嗎?▾
需勞雇協商同意;如雇主不同意,仍可堅持法定兩次各三十分鐘。
Q6違反本條雇主會被罰多少?▾
依勞基法第79條,處新台幣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Q7公司沒有哺集乳室合法嗎?▾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應設置,違者處罰鍰。
Q8哺乳時間被拒怎麼申訴?▾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保留出勤紀錄與薪資單為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照項 | 適用對象 | 時間長度 | 薪資保障 | 違反罰則 |
|---|---|---|---|---|
| 勞基法 §52 | 子女未滿一歲之女性勞工 | 每日兩次各30分鐘 | 視為工作時間,不扣薪 | 2-100萬罰鍰(§79)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18 | 受僱者哺乳子女未滿二歲 | 每日兩次各30分鐘 | 視為工作時間 | 2-30萬罰鍰 |
| 性別平等工作法 §23 | 100人以上事業單位 | —(設置哺集乳室義務) | — | 2-30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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