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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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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或連續性工作可另行調配但不得取消。

Q · 連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沒給我休息,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 35 條規定至少三十分鐘休息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滿四小時,雇主必須提供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段,但「調配」不等於「取消」。一整個班完全沒有休息安排即屬違法,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連續站了四個小時的腿,不是痠,是在發出警告。第 35 條的規則簡單到不需要律師:工作滿四小時,休息至少三十分鐘,雇主不能打折。「三十分鐘」不是午餐時間的代稱,而是法律強制的生理復原時段。你的午餐時間通常就是用這三十分鐘來算的,但如果你中午只被給了二十分鐘就被叫回去,那不是「公司節奏快」,是違法。但書開了一道口子: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的,雇主可以「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注意這不是「不給」,是「換個時間給」。如果你整天都沒休息到三十分鐘,不管老闆用什麼理由,他欠你的那段時間依法應該算加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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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