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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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或連續性工作可另行調配但不得取消。
Q · 連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沒給我休息,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滿四小時,雇主必須提供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段,但「調配」不等於「取消」。一整個班完全沒有休息安排即屬違法,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連續站了四個小時的腿,不是痠,是在發出警告。第 35 條的規則簡單到不需要律師:工作滿四小時,休息至少三十分鐘,雇主不能打折。「三十分鐘」不是午餐時間的代稱,而是法律強制的生理復原時段。你的午餐時間通常就是用這三十分鐘來算的,但如果你中午只被給了二十分鐘就被叫回去,那不是「公司節奏快」,是違法。但書開了一道口子: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的,雇主可以「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注意這不是「不給」,是「換個時間給」。如果你整天都沒休息到三十分鐘,不管老闆用什麼理由,他欠你的那段時間依法應該算加班。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為勞工休息時間的核心規範,建立「連續工作四小時即觸發三十分鐘休息義務」的基本門檻。本條同時設有但書,允許輪班制或工作具連續性、緊急性的雇主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段,但休息總量不得壓縮或取消,是台灣勞動條件保障的生理斷路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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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 35 條規定休息多久?▾
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三十分鐘。
Q2雇主可以不給休息嗎?▾
不行,輪班制只能另行調配時段,不能取消。
Q3午休算工時嗎?▾
看是否需待命,待命狀態傾向認定為工時。
Q4工作三小時五十分鐘有休息權利嗎?▾
未滿四小時嚴格上未觸發義務,但系統性卡點可能被認定為脫法行為。
Q5違反勞基法 35 條罰多少?▾
依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Q6沒給休息要算加班費嗎?▾
被剝奪的休息時間應依加班費標準計算補償。
Q7怎麼申訴雇主違反 35 條?▾
撥 1955 專線或向當地勞動局申訴,附上時間紀錄。
Q8派遣勞工的雇主是誰?▾
派遣公司是雇主,但要派單位實際安排休息,連帶責任認定見勞基法 17-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勞基法35條 | 勞基法36條 | 勞基法32條 |
|---|---|---|---|
| 適用情境 | 繼續工作四小時的休息 | 每七日例假休息日 | 正常工時外的延長工作 |
| 休息單位 | 三十分鐘 | 一日(24 小時) | 不適用,反向限制加班時數 |
| 雇主彈性 | 輪班制可另行調配時段 | 特殊行業可調整例假,須勞工同意 | 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 違反罰則 | 第 79 條 2-100 萬 | 第 79 條 2-100 萬 | 第 79 條 2-10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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