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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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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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或連續性工作可另行調配但不得取消。
Q · 連續工作四小時後雇主沒給我休息,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 35 條規定至少三十分鐘休息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滿四小時,雇主必須提供至少三十分鐘的休息。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段,但「調配」不等於「取消」。一整個班完全沒有休息安排即屬違法,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連續站了四個小時的腿,不是痠,是在發出警告。第 35 條的規則簡單到不需要律師:工作滿四小時,休息至少三十分鐘,雇主不能打折。「三十分鐘」不是午餐時間的代稱,而是法律強制的生理復原時段。你的午餐時間通常就是用這三十分鐘來算的,但如果你中午只被給了二十分鐘就被叫回去,那不是「公司節奏快」,是違法。但書開了一道口子: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的,雇主可以「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注意這不是「不給」,是「換個時間給」。如果你整天都沒休息到三十分鐘,不管老闆用什麼理由,他欠你的那段時間依法應該算加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但書,雇主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若仍要求其於工作場 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
- 事業單位為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 ,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 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規定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 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之意旨
-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旦執行工作即 無法中斷之特性;同條但書規定「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 而定,二者皆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 有關撫育多胞胎未滿一歲之子女之哺乳時間及次數,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 不超過 1 小時時間內而為協商調配;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 時間
-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但書「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規定,若連續性或緊 急性事件工作完成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 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勞工休息時間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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