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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休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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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Exc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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