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 1.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 3.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規定輪班制換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特定行業經公告可縮短到 8 小時,須工會同意加報備。
Q · 輪班換班中間至少要休息多久?
依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輪班制勞工換班之間至少要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行業可縮短到 8 小時,但雇主必須額外取得工會同意(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僱用 30 人以上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三道程序少一道,縮短就違法,罰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白話解讀
護理師下大夜班,六點交班,八點被排早班。中間只睡了不到兩小時。這不是個案,這是輪班制勞工的日常地獄。第 34 條就是立法者在這個地獄裡釘下的一根底線:換班之間,至少 11 小時不能碰你。你的雇主不能把白班和夜班排得像疊積木一樣緊密,中間必須留出一段讓你的身體回到人類狀態的時間。2018 年修法開了一道後門:特定行業經公告可以縮到 8 小時,但必須過三道關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 人以上報備。這三道關卡有一道沒過,縮短就違法。很多雇主只做了第一步就開始排班,後面兩步根本沒走完。你要知道的是:就算你的行業被公告適用 8 小時,你的公司有沒有走完程序是另一回事。沒走完,你那張被壓縮的班表就是一張違法的紙。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規範輪班制工作的兩項核心保障:每週換班一次(經勞工同意可放寬)、換班間隔至少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第二項但書允許特定公告行業縮短至 8 小時,但須通過中央公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 人以上報備三道程序,是輪班工作者生理安全的最低法定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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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輪班換班間隔不到 11 小時違法嗎?▾
違法。除非公司屬於中央公告的行業、有工會同意紀錄、30 人以上已報備,三道程序都齊全才可縮到 8 小時。
Q2勞基法 34 條罰多少?▾
依勞基法第 79 條,違反第 34 條規定處 2 萬到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Q3輪班勞工怎麼證明班表違法?▾
拿到班表第一天截圖存檔,計算每次換班實際間隔時數,向勞動局申訴或撥 1955 提供截圖證據。
Q4什麼行業可以縮短到 8 小時?▾
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行業,目前公告清單可在勞動部網站查詢,並非所有 24 小時運作的行業都自動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ule | 條件 | 違反後果 |
|---|---|---|---|
| 原則情形 | 11 小時連續休息 | 所有輪班制勞工 | 罰 2-100 萬元 + 公布名稱 |
| 例外縮短 | 8 小時連續休息 | 公告行業 + 工會同意 + 30 人以上備查 三道程序齊備 | 三道缺一即視同違反原則 |
| 每週換班 | 每週更換一次 | 經勞工同意可放寬 | 罰 2-100 萬元(勞基法 7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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