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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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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3. 3.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規定輪班制換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特定行業經公告可縮短到 8 小時,須工會同意加報備。

Q · 輪班換班中間至少要休息多久?

換班間隔最少 11 小時,縮短到 8 小時要過三關

依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輪班制勞工換班之間至少要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行業可縮短到 8 小時,但雇主必須額外取得工會同意(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僱用 30 人以上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三道程序少一道,縮短就違法,罰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深度解讀

護理師下大夜班,六點交班,八點被排早班。中間只睡了不到兩小時。這不是個案,這是輪班制勞工的日常地獄。第 34 條就是立法者在這個地獄裡釘下的一根底線:換班之間,至少 11 小時不能碰你。你的雇主不能把白班和夜班排得像疊積木一樣緊密,中間必須留出一段讓你的身體回到人類狀態的時間。2018 年修法開了一道後門:特定行業經公告可以縮到 8 小時,但必須過三道關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 人以上報備。這三道關卡有一道沒過,縮短就違法。很多雇主只做了第一步就開始排班,後面兩步根本沒走完。你要知道的是:就算你的行業被公告適用 8 小時,你的公司有沒有走完程序是另一回事。沒走完,你那張被壓縮的班表就是一張違法的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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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