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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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規定輪班制換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特定行業經公告可縮短到 8 小時,須工會同意加報備。
Q · 輪班換班中間至少要休息多久?
換班間隔最少 11 小時,縮短到 8 小時要過三關
依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輪班制勞工換班之間至少要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時間。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行業可縮短到 8 小時,但雇主必須額外取得工會同意(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僱用 30 人以上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三道程序少一道,縮短就違法,罰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深度解讀
護理師下大夜班,六點交班,八點被排早班。中間只睡了不到兩小時。這不是個案,這是輪班制勞工的日常地獄。第 34 條就是立法者在這個地獄裡釘下的一根底線:換班之間,至少 11 小時不能碰你。你的雇主不能把白班和夜班排得像疊積木一樣緊密,中間必須留出一段讓你的身體回到人類狀態的時間。2018 年修法開了一道後門:特定行業經公告可以縮到 8 小時,但必須過三道關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 人以上報備。這三道關卡有一道沒過,縮短就違法。很多雇主只做了第一步就開始排班,後面兩步根本沒走完。你要知道的是:就算你的行業被公告適用 8 小時,你的公司有沒有走完程序是另一回事。沒走完,你那張被壓縮的班表就是一張違法的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使勞工延時工時工作,如為輪班 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於事後所給予適當休息,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非屬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該等勞工其自工作 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時間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
- 因 107.01.31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條文,將自同年 03.01 日施行 ,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部分,自 107.03.01 停止適用
- 有關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應予以確明,並據以認定其「每日 」之工作時間是否確符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3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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