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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3.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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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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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因「工作特性」、「特殊原因」,得變更休息時間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Exc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Exc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衛福部就醫護)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III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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