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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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2.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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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除天災事變外不得出勤)、一日為休息日(出勤須加倍工資並計入延長工時)。
Q · 例假日和休息日差在哪?
例假幾乎不能上班,休息日可以但更貴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是剛性底線,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搭配第 40 條);休息日是有價彈性,雇主可使勞工出勤但須依第 24 條第 2 項計算加班費(前 2 小時 1⅓ 倍、第 3 小時起 1⅔ 倍),且工時計入第 32 條每月 46 小時延長工時上限。違反者依第 79 條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深度解讀
2016 年底,台灣吵了一整年的「一例一休」就是這條。吵完之後,大部分人還是沒搞懂它到底在說什麼。簡單講:你每七天有兩天不用上班,一天叫「例假」,一天叫「休息日」。這兩個名字聽起來差不多,實際上天差地遠。例假是鐵門: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老闆不能叫你來上班,叫了也違法。休息日是彈簧門:老闆可以叫你來,但要付更貴的加班費,而且這些時數要計入每月加班總額(第 32 條的 46 小時上限)。搞混這兩個,你就不知道自己哪天能拒絕、哪天該談價碼。更複雜的是,如果你的公司適用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第 30 條第 2、3 項及第 30 條之 1),例假和休息日的排法會變,但總數不會減少。換句話說,彈性工時讓老闆可以移動你的休息日位置,但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雇主違反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規定者,考量各期工資清冊超過勞動基準法規 定 5 年保存義務後,已不易取證,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尚難據以後 續裁罰,應認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行政法上行為 義務,自該清冊超過保存年限後消滅,其裁處權時效自該義務消滅時起算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
-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 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而定
- 秘台處四字第 1070008845 號
-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 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以及如何請假與工時及工 資給付計算等相關事宜說明,另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 理相關事項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事實
- 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涉及同法第 24、32、36 條及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說明
- 因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32-1 條規定,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07 .03.01 停止適用
-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 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 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 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 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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