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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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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2.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3.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4.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5.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除天災事變外不得出勤)、一日為休息日(出勤須加倍工資並計入延長工時)。

Q · 例假日和休息日差在哪?

例假幾乎不能上班,休息日可以但更貴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是剛性底線,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搭配第 40 條);休息日是有價彈性,雇主可使勞工出勤但須依第 24 條第 2 項計算加班費(前 2 小時 1⅓ 倍、第 3 小時起 1⅔ 倍),且工時計入第 32 條每月 46 小時延長工時上限。違反者依第 79 條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深度解讀

2016 年底,台灣吵了一整年的「一例一休」就是這條。吵完之後,大部分人還是沒搞懂它到底在說什麼。簡單講:你每七天有兩天不用上班,一天叫「例假」,一天叫「休息日」。這兩個名字聽起來差不多,實際上天差地遠。例假是鐵門: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老闆不能叫你來上班,叫了也違法。休息日是彈簧門:老闆可以叫你來,但要付更貴的加班費,而且這些時數要計入每月加班總額(第 32 條的 46 小時上限)。搞混這兩個,你就不知道自己哪天能拒絕、哪天該談價碼。更複雜的是,如果你的公司適用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第 30 條第 2、3 項及第 30 條之 1),例假和休息日的排法會變,但總數不會減少。換句話說,彈性工時讓老闆可以移動你的休息日位置,但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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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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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勞動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