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2.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5.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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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除天災事變外不得出勤)、一日為休息日(出勤須加倍工資並計入延長工時)。
Q · 例假日和休息日差在哪?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是剛性底線,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停止(搭配第 40 條);休息日是有價彈性,雇主可使勞工出勤但須依第 24 條第 2 項計算加班費(前 2 小時 1⅓ 倍、第 3 小時起 1⅔ 倍),且工時計入第 32 條每月 46 小時延長工時上限。違反者依第 79 條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白話解讀
2016 年底,台灣吵了一整年的「一例一休」就是這條。吵完之後,大部分人還是沒搞懂它到底在說什麼。簡單講:你每七天有兩天不用上班,一天叫「例假」,一天叫「休息日」。這兩個名字聽起來差不多,實際上天差地遠。例假是鐵門: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老闆不能叫你來上班,叫了也違法。休息日是彈簧門:老闆可以叫你來,但要付更貴的加班費,而且這些時數要計入每月加班總額(第 32 條的 46 小時上限)。搞混這兩個,你就不知道自己哪天能拒絕、哪天該談價碼。更複雜的是,如果你的公司適用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第 30 條第 2、3 項及第 30 條之 1),例假和休息日的排法會變,但總數不會減少。換句話說,彈性工時讓老闆可以移動你的休息日位置,但不能偷走你的休息日數量。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為一例一休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七日二休、一例一休」基本架構,並透過第 2 項對應第 30 條第 2 項二週彈性、第 30 條第 3 項八週彈性、第 30 條之 1 四週彈性的三套排班例外,以及第 4、5 項指定行業七日週期內調整例假的程序要求,構成台灣勞工每週休假權的剛性底線與彈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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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例假日和休息日到底差在哪裡?▾
例假幾乎不能上班,休息日可以但更貴。例假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才能停止(第 40 條),事後要補假加倍薪。休息日只要勞工同意就能出勤,但加班費依第 24 條第 2 項計算(前 2 小時 1⅓ 倍、之後 1⅔ 倍),比平日加班貴。內行人提示:老闆在例假日叫你上班的理由若只是「趕一批貨」或「人手不足」,不構成天災事變,拒絕出勤完全合法,雇主不能因此扣考績。
Q2公司說適用彈性工時所以可以連上好多天,真的合法嗎?▾
要看三件事:第一,行業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不是公司自己說了算)。第二,週期內例假和休息日總數是否達標(二週至少四天、八週至少十六天、四週至少八天)。第三,四週彈性工時以外的方案,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例假。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宣稱彈性工時但根本沒經主管機關核定。要求 HR 出示核定文件,拿不出來的話,所有超出正常週休二日的排法都有問題。
Q3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老闆只給平日加班的倍率。▾
休息日加班費依第 24 條第 2 項: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 1⅓ 倍,第 3 小時起按 1⅔ 倍。而且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休息日工時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上限(46 小時)。內行人提示:休息日出勤就算只做 1 小時,加班費最少要算 4 小時。做 5 到 8 小時,最少算 8 小時。這是第 24 條第 2 項的最低保障,老闆不能按實際時數算。
Q4勞基法第 36 條是什麼?▾
建立一例一休制度,每七日二日休,一日例假鐵門、一日休息日彈簧門,是台灣勞工每週休假權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一例一休?▾
2016 年修法後每七日二日休的簡稱:一日例假(剛性不可出勤)+ 一日休息日(彈性可加倍工資出勤)。
Q6什麼是例假日?▾
每七日中至少一日的剛性休息日,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Q7彈性工時是什麼?▾
依第 30 條第 2、3 項及第 30 條之 1,將工時在二週/八週/四週週期內彈性分配,例假與休息日總數不減但位置可移動。
Q8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依第 24 條第 2 項,前 2 小時 1⅓ 倍、第 3 小時起 1⅔ 倍。做 1-4 小時算 4 小時、做 5-8 小時算 8 小時,最低保障。
Q9例假被要求出勤怎麼辦?▾
確認雇主理由是否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第 40 條);若否可拒絕,並截圖保存班表向勞動局申訴或撥 1955。
Q10怎麼確認公司的彈性工時合法?▾
要求 HR 出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核定文件;確認週期內例假與休息日總數達標;確認排班無連上超過六天。
Q11違反例假規定要怎麼檢舉?▾
蒐集排班表、打卡紀錄、加班通知截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撥打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五年內提出。
Q12例假和休息日差在哪?▾
例假是鐵門(天災事變才能開、要補假加倍薪),休息日是彈簧門(加倍工資可開、計入 46 小時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t_day_example | rest_day_flexible |
|---|---|---|
| 可否要求出勤 | 原則不可,僅限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可,須勞工同意 |
| 違反停止假期事由 | 極嚴格(第 40 條列舉) | 無事由限制 |
| 加班費計算 | 停止例假後補假加倍工資(第 40 條) | 第 24 條第 2 項 1⅓ 倍 / 1⅔ 倍 |
| 工時計入延長工時上限 | 不計入(停止例假補假處理) | 計入第 32 條每月 46 小時上限 |
| 違反罰則 | 第 79 條 2-100 萬並公布 | 第 79 條 2-100 萬並公布 |
| 可否協商調整 | 指定行業才可在七日週期內調整位置 | 彈性工時可移動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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