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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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5.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上限:每日12小時、每月46小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Q · 公司每月加班超過46小時合法嗎?
原則違法。除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放寬到月54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加班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月54小時,但每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30人以上公司用此但書放寬時,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違反者依第79條罰鍰2萬至100萬元,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每一個曾經被要求「今天晚一點走」的上班族,都應該知道這條。它規定了三件事:第一,老闆不能單方面叫你加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二,就算同意了,一天最多工作十二小時(含正常八小時加延長四小時),一個月加班上限四十六小時;經過再次同意,可以放寬到月五十四小時,但每三個月不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第三,天災突發狀況另外處理,但事後必須補休。你可能覺得「我公司每個月都加班超過四十六小時」。沒錯,很多公司確實違法。但這不代表這條是廢紙。它是你追討加班費、檢舉違法、甚至在離職後回頭要錢的法律武器。你不知道它在,老闆最開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使勞工延時工時工作,如為輪班 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於事後所給予適當休息,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非屬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該等勞工其自工作 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時間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而有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其假 期使其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機關因故無 法受理,因有通報事實,仍符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截止期限如屬機關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 一上班日下班前完成通報
- 因 73 年 7 月 30 日制定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業已修正 ,明定延長工時無須經核定業別,亦不依性別分定上限,原條文所定特殊 行業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勞動部為配合「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之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延時工資,前該注意事項相關函釋釋 疑部分及該注意事項相關解釋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 、通路商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致生如何適用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 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 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
- 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 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 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 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 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 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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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