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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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iceyun91
15 days ago
高普初考
第四項為工時之上限突破
可突破12 H上限
第40條與32條第四項可同時發生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依同法第79條之規定 : 違者2-100萬
加班工時之規定
一般加班46H
工會同意下54H
3個月下來138小時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雇主要勞工加班,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加班。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