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
-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5.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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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加班上限:每日12小時、每月46小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Q · 公司每月加班超過46小時合法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加班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月54小時,但每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30人以上公司用此但書放寬時,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違反者依第79條罰鍰2萬至100萬元,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每一個曾經被要求「今天晚一點走」的上班族,都應該知道這條。它規定了三件事:第一,老闆不能單方面叫你加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二,就算同意了,一天最多工作十二小時(含正常八小時加延長四小時),一個月加班上限四十六小時;經過再次同意,可以放寬到月五十四小時,但每三個月不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第三,天災突發狀況另外處理,但事後必須補休。你可能覺得「我公司每個月都加班超過四十六小時」。沒錯,很多公司確實違法。但這不代表這條是廢紙。它是你追討加班費、檢舉違法、甚至在離職後回頭要錢的法律武器。你不知道它在,老闆最開心。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為延長工時(俗稱加班)的核心規範條文,建立三層管制結構:原則性管制(月46小時、日12小時)、例外放寬機制(經勞資合意可至月54小時、季138小時)、緊急情況例外(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得延長並事後補休),構成台灣勞工工時保護與企業彈性調度間平衡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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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闆說加班是「自願的」所以不算加班費?▾
關鍵不在「自願」或「被迫」,而在你有沒有實際提供勞務。如果你在下班後還待在公司工作,不管是老闆叫的還是你自己留的,只要雇主知道或可得而知,依勞基法第24條就應該給加班費。最高法院多次判決都指出:雇主如果明知勞工加班卻不制止也不給錢,不能事後主張「我沒叫他加班」。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用「責任制」來規避加班費,先查你的職位是否在勞動部公告的責任制適用範圍內,大多數人不在。
Q2每個月加班四十六小時好像不夠,公司想放寬到五十四小時要怎麼做?▾
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每三個月合計不能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30 人以上的公司還必須報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備查。內行人提示:「備查」不是「核准」,報了就算完成義務。但如果連報都沒報,一旦被勞檢查到,不只罰鍰,那些超過四十六小時的加班在行政認定上更容易被判定為違法。
Q3颱風天被叫去上班有加班費嗎?▾
天災屬於第四項的「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有加班費而且加班費計算方式跟一般加班相同(第24條)。雇主還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必須補休。內行人提示:颱風假不是勞基法裡的「假」,它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如果地方政府宣布停班但你的公司要你去,你可以選擇不去且不扣薪,或者去了領加班費,兩種都受保護。
Q4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什麼?▾
延長工時(加班)的核心管制條文,建立月46小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季138小時的三層結構,及天災突發事件的例外處理機制。
Q5加班上限46小時跟54小時差在哪?▾
46小時是原則上限不需額外程序;54小時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公司還要報備查,且每三個月合計不能超過138小時。
Q6什麼叫合法的勞資會議同意?▾
須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代表選舉、會議召開頻率、決議比例等法定要件,有正式會議紀錄。老闆指定人員「點頭」不算。
Q7天災延長工時是什麼意思?▾
依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不受同意程序限制延長工時,但須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備查,事後給予補休。
Q8公司違法超時加班怎麼檢舉?▾
蒐集出勤紀錄副本(依§30-6雇主不得拒絕)→ 撥1955勞工申訴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同時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依§79罰2萬-100萬。
Q9加班費怎麼算?▾
依§24,前2小時加給1/3工資(即時薪×1.34)、第3-4小時加給2/3(即時薪×1.67)。月薪除以240算時薪。例假日加班再加倍。
Q10怎麼證明公司違法加班?▾
申請出勤打卡紀錄副本、保留主管要求加班的訊息或郵件時間戳記、群組對話紀錄、進出公司門禁紀錄。每月自己統計超過46小時的時數。
Q11老闆要我加班可以直接拒絕嗎?▾
依§42,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時以外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實務上建議留下拒絕記錄,避免被秋後算帳。
Q12一般公司 vs 30人以上公司加班規定差在哪?▾
差在但書放寬到54小時要不要報備查。30人以上公司用但書必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30人以下公司用但書只需勞資會議同意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rows |
|---|---|
| 一般加班 vs 但書放寬加班 | [ { "key": "月上限", "a": "46 小時(原則)", "b": "54 小時(但書)" }, { "key": "季上限", "a": "無明文(依月46×3=138推算)", "b": "138 小時(明文)" }, { "key": "勞資合意", "a":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次性)", "b": "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次性)" }, { "key": "備查義務", "a": "無", "b": "30人以上公司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 |
| 一般加班 vs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加班 | [ { "key": "上限", "a": "受月46/54小時管制", "b": "不受月上限管制" }, { "key": "事前同意", "a": "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b": "不需事前同意,事中應變" }, { "key": "通知義務", "a": "無24小時通知義務", "b": "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備查" }, { "key": "事後義務", "a": "依第24條給加班費", "b": "依第24條給加班費+事後補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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