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 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 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 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要旨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主旨

有關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於主要訓練醫院(以下簡稱主訓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之薪資給付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 訓練)計畫,僅允由主訓醫院負責收訓,並與其簽立勞動契約,依該計畫內容,PGY住院醫師均需至合作醫院接受一定期間之訓練。另,住院醫師於專科醫師訓練期間,亦有派訓至合作醫院之情事。

二、查勞動契約成立於勞雇雙方,「雇主」本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包含延長工時工資,以下簡稱加班費),爰住院醫師與主訓醫院成立勞動契約後,由主訓醫院派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之期間,其工資本應由雇主給付,如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雇主(主訓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加班費。

三、至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如有值班情形者,合作醫院是否發給值班費,以及主訓醫院得否委託合作醫院代發加班費等,法無明文規定。惟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有合作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雇主(主訓醫院)給付之對價,無庸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