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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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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2. 2.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加班可由勞工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離職時未休完時數須按加班當日工資倍率折現。

Q · 加班選補休結果沒休完,公司可以歸零嗎?

不可。必須按加班當日倍率折現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二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規定論處。重點在「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這幾個字,代表要按你原本加班那天的倍率(休息日前兩小時 1.34 倍、再六小時 1.67 倍)折現,不是用基本時薪打發。

深度解讀

加班之後,你想要錢還是想要假?107 年修法後,這個選擇權被正式寫進法律。但魔鬼在細節裡。首先,選補休是「你的意願」加上「雇主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就只能給加班費。其次,補休的換算是一比一:加班一小時就補休一小時,不管你加班的那天工資倍率是 1.34 倍還是 2.67 倍。第三條也是最多人中招的:如果補休期限到了你還沒休完,或者你離職時還有補休沒用掉,雇主必須按照「加班當天的工資倍率」換算成錢給你。也就是說,你休息日加班選了補休,後來沒休成,公司要用休息日加班的工資標準(前兩小時 1.34 倍、後面 1.67 倍)付你錢,不是用平日加班的 1.34 倍。很多老闆會趁你不懂的時候用最低倍率結算,差額可能有好幾千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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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