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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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2.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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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加班可由勞工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離職時未休完時數須按加班當日工資倍率折現。
Q · 加班選補休結果沒休完,公司可以歸零嗎?
不可。必須按加班當日倍率折現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二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規定論處。重點在「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這幾個字,代表要按你原本加班那天的倍率(休息日前兩小時 1.34 倍、再六小時 1.67 倍)折現,不是用基本時薪打發。
深度解讀
加班之後,你想要錢還是想要假?107 年修法後,這個選擇權被正式寫進法律。但魔鬼在細節裡。首先,選補休是「你的意願」加上「雇主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就只能給加班費。其次,補休的換算是一比一:加班一小時就補休一小時,不管你加班的那天工資倍率是 1.34 倍還是 2.67 倍。第三條也是最多人中招的:如果補休期限到了你還沒休完,或者你離職時還有補休沒用掉,雇主必須按照「加班當天的工資倍率」換算成錢給你。也就是說,你休息日加班選了補休,後來沒休成,公司要用休息日加班的工資標準(前兩小時 1.34 倍、後面 1.67 倍)付你錢,不是用平日加班的 1.34 倍。很多老闆會趁你不懂的時候用最低倍率結算,差額可能有好幾千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 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 」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 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而定
- 秘台處四字第 1070008845 號
- 檢送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及相關事宜 說明
- 因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32-1 條規定,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07 .03.01 停止適用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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