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2-1 條
-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2.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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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加班可由勞工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離職時未休完時數須按加班當日工資倍率折現。
Q · 加班選補休結果沒休完,公司可以歸零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二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規定論處。重點在「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這幾個字,代表要按你原本加班那天的倍率(休息日前兩小時 1.34 倍、再六小時 1.67 倍)折現,不是用基本時薪打發。
白話解讀
加班之後,你想要錢還是想要假?107 年修法後,這個選擇權被正式寫進法律。但魔鬼在細節裡。首先,選補休是「你的意願」加上「雇主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就只能給加班費。其次,補休的換算是一比一:加班一小時就補休一小時,不管你加班的那天工資倍率是 1.34 倍還是 2.67 倍。第三條也是最多人中招的:如果補休期限到了你還沒休完,或者你離職時還有補休沒用掉,雇主必須按照「加班當天的工資倍率」換算成錢給你。也就是說,你休息日加班選了補休,後來沒休成,公司要用休息日加班的工資標準(前兩小時 1.34 倍、後面 1.67 倍)付你錢,不是用平日加班的 1.34 倍。很多老闆會趁你不懂的時候用最低倍率結算,差額可能有好幾千塊。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為 2018 年增訂之補休制度規範,建立「加班—補休—折現」三段式架構:加班後勞工得依個人意願選擇補休(須經雇主同意)、補休時數與加班時數一比一換算、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休完時數強制按加班當日工資倍率折現。本條為加班費保護的安全網,防止雇主以補休規避加班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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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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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說加班只能選補休不能領加班費,合法嗎?▾
違法。本條明確規定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選擇權在勞工,不是雇主。雇主可以不同意補休(那就付加班費),但不能反過來逼你只能選補休。如果公司在工作規則或契約裡寫「加班一律補休」,這個條款依第 71 條無效。實務內行人會蒐集公司「只能補休」的書面證據(公告、email、群組訊息)作為勞檢時最直接的違法證據。
Q2補休沒用完被公司歸零怎麼辦?▾
歸零違法。本條第二項規定得很清楚:補休期限屆期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注意「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這幾個字,代表要按你原本加班那天的倍率折現,不是用基本時薪。把歸零的那筆補休對應回原始加班日期,算出應得金額,向勞工局申訴。這種案子調解成功率非常高,因為法條寫得沒有解釋空間。
Q3離職時還有補休沒用完怎麼算?▾
契約終止時未補休的時數,全部按原加班日的工資標準折現。你必須自己追蹤每筆補休對應的加班類型。舉例:你有四小時是平日加班(1.34 倍)、八小時是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 1.34 倍、再六小時 1.67 倍),折現金額完全不同。實務上很多公司的人資系統只記錄補休時數不記錄來源,離職結算時就會全部用最低倍率算。所以自己要留一份紀錄,每次加班選補休時就記下日期和類型。
Q4勞基法 32-1 條是什麼?▾
2018 年增訂的加班補休制度條文。建立「加班—補休—折現」三段式架構:勞工有選擇權、補休 1:1 換算、未休完強制按原加班倍率折現,是加班費保護的安全網。
Q5什麼叫補休期限屆期未補休?▾
勞雇雙方協商的補休期限到了,你還有時數沒用完。法律效果不是消滅,而是強制轉換成金錢給付,按原始加班當日工資倍率計算。
Q6「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是什麼意思?▾
指原本加班那天的工資倍率,不是基本時薪。平日加班適用 1.34/1.67 倍,休息日適用 1.34/1.67 倍,國定假日加倍。這個用詞是法條故意設計,防止公司用最低倍率打發。
Q7補休折現用月薪還是時薪算?▾
用時薪基數乘倍率。時薪基數通常用月薪除以 240(勞動部函釋),再乘以對應加班類型的倍率(1.34/1.67/2.67 等)。
Q8離職前要怎麼追討未休補休?▾
整理補休明細(日期+時數+類型)→ 按第 24 條倍率計算金額 → email 寄人資存底 → 對照最後薪資 → 不補發即向勞工局申訴。
Q9補休折現金額怎麼算?▾
時薪基數(月薪÷240)× 加班類型倍率 × 未休時數。例:月薪 4 萬,休息日加班 8 小時未休 = 167 × (2×1.34 + 6×1.67) = 約 2,124 元。
Q10向勞工局申訴補休爭議要準備什麼?▾
出勤紀錄、薪資條、補休申請紀錄、email 異議紀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調解免費,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
Q11公司不認帳怎麼證明加班類型?▾
出勤打卡系統、加班申請單、主管簽核 email、群組訊息、同事證詞。如果公司系統只記補休時數不記來源,自己留一份手寫紀錄就是關鍵證據。
Q12補休 vs 特休(38 條)差在哪?▾
特休是法定休假權利(年資換得)、補休是加班的時間替代(加班換得)。兩者未休完都強制折現,但倍率計算依據不同:特休按平日工資,補休按原加班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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