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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 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 」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會議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主旨

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計算規定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 2 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有關該項規定所稱按請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之原則,前已於 114 年 12 月 16 日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242 號函釋(諒悉)在案。

二、次查本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原則,事業單位如允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於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時,應以全勤獎金數額除以 30 再除以 8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至於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2 週或 4 週彈性工時規定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之事業單位(例如採四班二輪作 2 天休 2 天),雇主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本規則第 4 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且應採上開計算式核算全勤獎金扣發金額。

三、次依本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工資如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應如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月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或除以當月總日數核計「1 日工資」者,均屬可行,惟勞雇雙方約定「1 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請病假 1 日折半發給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給 1 日工資時,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基上,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狀況發給之「全勤獎金」,屬本法第 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應依每月實際發給之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病假折半發給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之「1日工資」。

四、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 1 日病假(不含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其他工作日皆依約出勤,全勤獎金領取數額為 2,900 元【3,000 元-100 元】;雇主於計算該月請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時,僅得扣發 548元【(30,000 元+2,900 元)÷30×1/2】,當月工資為 32,352元【30,000 元+(3,000 元-100 元)-548 元】。至於勞工當月倘有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 1 日工資 1,097 元【(30,000 元+2,900 元)÷30】 。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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