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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24

快速跳轉
  1. 1.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2.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班費分級:平日前 2 小時 1.34 倍、再 2 小時 1.67 倍,休息日加班費率更高。

Q · 加班費怎麼算?

平日 1.34x / 1.67x,休息日更貴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分級計算: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加給 1/3 以上(即 1.34x)、再 2 小時加給 2/3 以上(即 1.67x);天災事變依第 32 條第 4 項加班加倍發給(2x);休息日加班前 2 小時另再加給 4/3 以上(即 2.34x)、超過 2 小時另再加給 5/3 以上(即 2.67x)。「以上」是法定最低標準,雇主不得低於此數。

白話解讀

加班不是你自願多做就算了,你的每一個小時在法律上都有標價。第 24 條把加班費切成三個檔次。平日加班前兩小時:時薪乘以 1.34(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多兩小時:時薪乘以 1.67(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天災事變等特殊情況依第 32 條第 4 項加班的:時薪直接乘以 2。休息日加班更貴:前兩小時時薪乘以 2.34(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超過兩小時:時薪乘以 2.67(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這些不是建議值,是法定最低標準,「以上」兩個字寫在條文裡。老闆給的加班費如果低於這個數字,不是「福利比較差」,是違法。問題在於:你得先知道自己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多少,整個算式才有意義。很多公司把薪水切成底薪加一堆津貼,用低底薪來壓低每小時工資額,連帶壓低加班費。這個灰色操作手法,法院已經盯上了。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範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加班費法定最低標準,採三級遞增費率(平日 1.34x / 1.67x,天災事變 2x,休息日 2.34x / 2.67x),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構成台灣勞動法工時保護的核心經濟誘因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說加班換補休就好,不用付加班費,可以嗎?

107 年修法後(勞基法第 32 條之 1),加班可以換補休,但前提是「勞工有選擇權」。老闆不能單方面規定只能換補休不能領加班費。補休有期限,期限屆滿或離職時沒休完的,雇主仍須折算工資。內行人提示:補休折算基礎是「加班當日的費率」,休息日加班換的補休到期折算金額會比平日高,有些公司用統一時薪折算其實是少給。

Q2我是月薪制,怎麼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月薪除以 30 天再除以 8 小時。月薪 36,000 元的人,每小時工資額是 36,000 ÷ 30 ÷ 8 = 150 元。注意「月薪」應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不是只有底薪。固定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都要算進去。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刻意把薪資拆成低底薪加高津貼,用低底薪算加班費。勞動部和法院已多次認定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目都要納入計算基礎。

Q3下班後老闆用 LINE 交辦工作,算加班嗎?

如果你必須即時處理且佔用相當時間,法院傾向認定為加班。但如果只是簡短回覆一兩句,較難認定。關鍵在於「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和「是否有工作事實」。內行人提示:截圖保存每一次下班後的工作指令和你的回覆時間戳。勞動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只要證明有提供勞務,雇主就要證明他沒有指派工作。

Q4加班費怎麼算?

月薪 ÷ 30 ÷ 8 算出平日時薪,再依勞基法 24 條分級費率:平日前 2 小時 1.34 倍、再 2 小時 1.67 倍,休息日 2.34x 起跳。

Q5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包含什麼?

施行細則 20 條規定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月薪需含所有經常性給與(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不能只用底薪。

Q6休息日加班和平日加班差在哪?

休息日加班前 2 小時 2.34x,是平日加班 1.34x 的 1.75 倍。費率差距源於休息日加班的「另再加給」疊加在原本薪水之上。

Q7什麼是天災事變加班?

勞基法 32 條第 4 項規定的災害應變等特殊延長工時,依本條第 1 項第 3 款加倍發給(時薪 ×2),高於一般平日加班費率。

Q8老闆少給加班費怎麼辦?

蒐證出勤紀錄與通訊紀錄 → 算出差額 → 寄存證信函主張補發 → 未獲處理向勞工局申訴或聲請調解,5 年內可追討。

Q9加班費計算公式怎麼套?

公式:(月薪 ÷ 30 ÷ 8) × 加班時數 × 對應費率。例:月薪 42000、平日加班 3 小時 = 175 × (2×1.34 + 1×1.67) = 761 元。

Q10加班沒打卡怎麼證明?

Email 發送時間、LINE 對話紀錄、電腦登入紀錄都可作證。勞動事件法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反證困難。

Q11包薪制如何驗算加班費?

把契約中「包含的加班時數」乘以法定費率,再加上正常工時薪資。若總額低於實領月薪,包薪制無效,可追討差額。

Q12加班費 vs 補休哪個有利?

勞基法 32-1 條規定勞工有選擇權。補休的折算基礎是「加班當日費率」,休息日加班換的補休到期折算金額較高。短期金錢需求選加班費,長期休息品質選補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ratelegal_basis
平日加班 前 2 小時1.34x(加給 1/3 以上)勞基法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平日加班 再 2 小時1.67x(加給 2/3 以上)勞基法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天災事變加班2x(加倍發給)勞基法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32 條第 4 項
休息日加班 前 2 小時2.34x(另再加給 4/3 以上)勞基法 24 條第 2 項前段
休息日加班 超過 2 小時2.67x(另再加給 5/3 以上)勞基法 24 條第 2 項後段
例假日加班原工資外另給 8 小時工資(即雙倍)勞基法 39 條(非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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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 前 2 小時
1.34x(加給 1/3 以上)
平日加班 再 2 小時
1.67x(加給 2/3 以上)
天災事變加班
2x(加倍發給)
休息日加班 前 2 小時
2.34x(另再加給 4/3 以上)
休息日加班 超過 2 小時
2.67x(另再加給 5/3 以上)
例假日加班
原工資外另給 8 小時工資(即雙倍)

legal_basis

平日加班 前 2 小時
勞基法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平日加班 再 2 小時
勞基法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天災事變加班
勞基法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32 條第 4 項
休息日加班 前 2 小時
勞基法 24 條第 2 項前段
休息日加班 超過 2 小時
勞基法 24 條第 2 項後段
例假日加班
勞基法 39 條(非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基準法第 37 条(時間外、休日及び深夜の割増賃金,平日 1.25x / 月 60 小時以上部分 1.5x / 休日 1.35x / 深夜 1.25x)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56조 (연장·야간·휴일근로 가산임금,平日延長 1.5x / 8 小時內休日 1.5x / 8 小時外休日 2x / 야간 1.5x)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4 条(平日加班 1.5x / 休息日加班且未補休 2x / 法定休假日 3x)
德國BGB § 612 + Tarifverträge(無聯邦統一加班費率,多由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規定,加班通常 25-50% Zuschla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3121-28 à L3121-39(前 8 小時 +25% / 超過部分 +50%,可由團體協約調整但不得低於 10%)
美國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29 U.S.C. § 207(每週超過 40 小時部分 1.5x time-and-a-half,僅適用非豁免員工 non-exemp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730719 制定)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立法理由參照「工廠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加給,作明確之規定,以保護勞工權益。

(1051206 修正)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休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1070110 修正)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730719 制定)

參照「工廠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就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加給,作明確之規定,以保護勞工權益。

(1051206 修正)

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休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1070110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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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