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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2.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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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II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4/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5/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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