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禁止雇主因性別有薪資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工資。
Q · 做一樣的工作但薪水比男同事少,能告嗎?
能。勞基法 25 條直接禁止性別薪資差別待遇
依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有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工資。被害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負舉證責任說明薪資差異有客觀理由(年資、學歷、績效),說不出來即違法,依同法第 79 條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9 條請求損害賠償。
民國 73 年,台灣就把「男女同工同酬」寫進了勞基法。條文只有兩句話,簡單到不能再簡單:不能因為性別給不同薪水;工作相同、效率相同,工資就要相同。但四十年後的現實是:台灣的性別薪資差距大約是 14%(依主計總處統計),女性平均要多工作 52 天才能賺到男性一年的薪水。法律存在跟法律被遵守之間的那條裂縫,就在你的薪資單上。這條的構成要件有兩個:「工作相同」和「效率相同」。雇主最常用的迴避話術就是卡在這兩個要件上,說「她的工作內容跟他不完全一樣」或「他的績效比較好」。但法院看的不是職稱,是實質工作內容。如果你跟隔壁桌的男同事做一樣的事、產出一樣的成果,薪水卻差了一截,這條法律就是你的底牌。
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為性別歧視薪資禁止條款,核心由兩要件構成:第一禁止雇主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第二在工作相同、效率相同的前提下必須給付同等工資。本條為台灣勞動法上同工同酬原則的母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同等價值工作同等報酬規定構成雙重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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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保密條款不能成為阻止你主張權利的理由。勞基法第 74 條保障勞工申訴權,你可以透過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要求雇主提出工資清冊。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規定雇主有文書提出義務。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用「討論薪資就開除」來威脅員工,這種條款本身可能違法。
如果績效考核制度是客觀、透明、一體適用的,績效差異確實可以作為薪資區分的合法理由。但關鍵問題是:考核制度本身有沒有性別偏見?例如把「加班時數」當作考核指標,間接不利於有育兒責任的女性,就可能構成間接歧視。內行人提示:要求看到完整的考核標準和你的逐項評分。
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更詳細地規定薪資不得有性別差別待遇,而且範圍更廣:不只是同工同酬,還包括「同等價值工作同等報酬」(work of equal value)。內行人提示: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申訴管道(各縣市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比勞工局更豐富,建議優先走這個管道。
性別歧視薪資禁止條款,禁止雇主因性別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工資。1984 年立法以來條文未曾修正。
看實質工作內容、責任程度、所需技能與產出績效,不看職稱。法院穿透形式看實質,雇主用職等不同迴避通常站不住腳。
以性別為唯一或主要因素對勞工薪資、升遷、考核作不利處置。即使表面標準客觀(如加班時數),若間接不利於特定性別也構成。
勞基法 25 限「工作相同、效率相同」,性平法 10 條範圍更廣含「同等價值工作」,且雇主負完全舉證責任。
蒐集同職等異性薪資證據 → 公司內部申訴 → 勞工局或性平會申訴 → 勞資爭議調解 → 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依民法工資請求權 5 年時效追溯,月薪差額 × 月數 + 法定遲延利息 5%,另可依性平法 29 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向勞工局或性平會申訴免費,勞資爭議調解 500-3000 元,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
離職同事訪談、公開薪資資訊(如薪水帳本平台)、進入調解程序後依勞動事件法 35 條要求雇主提出工資清冊。
性平法 10 條較有利:舉證責任完全在雇主、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性平會處理經驗多。實務上雙軌並進效果最佳。
| 比較面向 | lao_ji_fa_25 | xing_ping_fa_10 | min_fa_184 |
|---|---|---|---|
| 規範主體 | 雇主對勞工 | 雇主對受僱者 | 任何加害人 |
| 保護範圍 | 工作相同、效率相同 | 工作或價值相同(更廣) | 權利或法律保護利益 |
| 舉證責任 | 勞工初步釋明 + 雇主反證 | 雇主負舉證責任 | 被害人負舉證 |
| 救濟途徑 | 行政罰 + 民事追償 | 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 | 損害賠償 |
| 罰鍰金額 | 2-100 萬元(§79) | 10-50 萬元(§38-1) | 無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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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立法理由我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一日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為確立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爰於本法作明確之規定。
我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一日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為確立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爰於本法作明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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