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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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工資之給付:
原則-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例外-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常見)
2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工資之給付,Exc「1️⃣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2️⃣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立法理由:
鑑於雇主短付工資等爭議頻仍,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之完整資訊,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規定,其包含📌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
工資最晚應該甚麼時候給?
有沒有一個期限?
如果1/1到1/31的薪水,到2/25發,可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原本法條沒規定甚麼時候發,只說每個月至少定期發兩次,或是特別約定,其實通常就是一個月發一次。
但確實就是有計算週期與發放的時間間隔太久的,所以現在勞動部出了這個指導原則。
🥣實務勞動部112 年 2 月 9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20147554 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
1、原則不超過15天。(1月的薪資,最晚2/15前要發)
2、依僱用人數,逐年拉短成10、7、5天。
3、加班費應該在最近的工資給付日發,最晚15天。
4、發放日碰到假日時,轉帳的還是要在假日轉,現金的盡量提前。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1119035426/posts/pfbid02oHbCa8TYQk1Dqb1fLYuX384iPwcHEMxXYgJFpksZUihdq3uuoHpzjEW1btthznjBl/?d=n
II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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