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1 條規定,坑道或隧道內工作者,工作時間自入坑口起算至出坑口止。
Q · 坑道裡走路、等待、用餐的時間算工時嗎?
全部算。入坑口到出坑口,每一秒都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31 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工作時間自入坑口時起算至出坑口時為止。坑道內的移動時間、等待時間、用餐休息時間,全部都計入工時,雇主不得扣除。這是勞基法針對地下作業環境特殊風險的特別保護規定,搭配第 32 條第 5 項坑內原則禁止延長工時,構成台灣地下工程勞工的雙重防線。
地底下的時間跟地面上不一樣。你從坑口走進去的那一刻起,到你走出來的那一刻為止,全部算工作時間。不是從你拿起工具開始算,不是從你到達作業面開始算,是從你踏進坑口那一步開始。這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工地老闆最愛鑽的漏洞:「你在坑道裡走路又不是在工作,為什麼要算工時?」法律的回答是:在那種環境裡,從你進去到出來的每一分鐘,你的身體都暴露在風險中,你的自由都被限制住。走路、等待、喝水、移動設備,全部都是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 31 條為地下作業勞工工時計算之特別規定,明定坑道或隧道內工作者,其工作時間自入坑口起算至出坑口止,全程不分作業、移動或休息均納入工時計算。本條為勞基法第 30 條一般工時規定之延伸,與第 32 條第 5 項坑內延時禁止規定共同構成台灣地下作業勞工工時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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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文義,從入坑口到出坑口的全部時間都是工時,包括在坑道內的休息和用餐。這跟地面上的規定不同,地面上的午休通常不算工時。立法理由很明確:坑道內環境特殊、風險持續存在、勞工無法自由離開,所以不區分「工作」和「休息」。內行人提示:如果雇主要求你在坑道內休息而非出坑休息,這段時間 100% 算工時,不可扣除。
算。本條刻意用「入坑口」而非「到達作業點」作為起算時間,就是為了把坑道內的移動時間全部納入工時。工人在坑道內移動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工作必要,且全程處於特殊危險環境中。內行人提示:坑道內的工作時間還有另一條保護,第 32 條第 5 項規定坑內工作原則上不得延長工時,這兩條搭配是勞基法對地下工作者的雙重防線。
地下作業勞工的工時計算特別規定,從入坑口算到出坑口全程算工時,是勞基法針對坑道隧道工人的特別保護。
一般工時從實際操作算且午休不計;坑道工時從入坑到出坑全算,連休息都算入。
封閉式地下工作空間,包括捷運潛盾、隧道工程、地下管線、礦坑等,重點是「封閉地下環境+持續風險」。
31 條管工時(賠錢),職安法管作業安全(防止事故);同一個坑道兩條法都管,互相補強。
從進入坑口那一刻起算到走出坑口為止,全程都算,無例外。打卡點應設在坑口位置。
蒐集每日入坑出坑打卡紀錄 → 比對薪資條工時 → 書面異議 → 勞工局申訴或民事訴訟。
實際工時減去薪資條工時 = 差額時數,超過 8 小時部分依勞基法第 24 條計加班費(1.34 倍或 1.67 倍)。
雇主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應保存出勤紀錄 5 年,勞工請求權時效也是 5 年(民法第 126 條)。
對坑道工人 31 條絕對有利,因為走路、休息全算工時;一般工時規定通勤、午休不算。
31 條保護工資(時間=金錢),職安法保護安全(防止傷亡),同一坑道兩法並行不衝突。
| 比較面向 | general | tunnel |
|---|---|---|
| 工時起算點 | 實際操作或進入作業區開始 | 入坑口時起算 |
| 坑道內走路時間 | 通勤不算工時 | 全部算工時 |
| 用餐休息 | 原則不算工時 | 全部算工時 |
| 延長工時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 | 原則禁止延長(第 32 條第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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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立法理由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其情形較為特殊,故另定其工作時間之計算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其情形較為特殊,故另定其工作時間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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