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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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規範四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將四週內正常工時重新分配,每日上限多兩小時。
Q · 公司說我們是四週變形工時,班表怎麼排都可以嗎?
錯。要過三道鎖才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四週變形工時必須同時通過三道鎖才合法:第一,該行業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適用行業(如零售、餐飲、保全、醫療等);第二,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有書面紀錄;第三,每日正常工時分配上限多兩小時、當日達十小時時加班再延長不得超過兩小時。少任何一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都應計加班費,雇主可被裁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群勞工的班表跟你完全不同。他們不是朝九晚五,也不是週休二日,而是在四週的大框架裡自由排班,有些天做十小時,有些天休息,像積木一樣重新拼湊。這就是「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裡彈性最大的一種排班制度。便利商店、餐飲業、醫療業、保全業,這些你每天都會接觸到的服務,背後站著的人很可能就是走這條。聽起來很彈性?問題在門檻: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而且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少了任何一個,老闆擅自排的班表就是違法的。更關鍵的是,就算合法適用,每日正常工時分配上限多兩小時、加班也有天花板,懷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仍然受保護。彈性不是無限的,它有一條很多老闆假裝看不見的邊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 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
-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 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 因 105.12.21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已增訂休息日相關規定,並於 105. 12.23 生效,旨揭函釋與修正規定牴觸,爰自同日停止適用
-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之「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 1 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另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 事業單位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規定變更採行 4 週彈性工時制度, 在該條於 91.12.25 修正公布後,應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若於該條 修正公布前,已徵得當時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雖屬適法,應由事業單 位負舉證之責
-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 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 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 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
-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
- 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如 事業單位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 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規定, 須經工會同意,惟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允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 同意,如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 以代之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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