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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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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 2.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規範四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將四週內正常工時重新分配,每日上限多兩小時。

Q · 公司說我們是四週變形工時,班表怎麼排都可以嗎?

錯。要過三道鎖才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四週變形工時必須同時通過三道鎖才合法:第一,該行業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適用行業(如零售、餐飲、保全、醫療等);第二,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有書面紀錄;第三,每日正常工時分配上限多兩小時、當日達十小時時加班再延長不得超過兩小時。少任何一道,超過八小時的部分都應計加班費,雇主可被裁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台灣有一群勞工的班表跟你完全不同。他們不是朝九晚五,也不是週休二日,而是在四週的大框架裡自由排班,有些天做十小時,有些天休息,像積木一樣重新拼湊。這就是「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裡彈性最大的一種排班制度。便利商店、餐飲業、醫療業、保全業,這些你每天都會接觸到的服務,背後站著的人很可能就是走這條。聽起來很彈性?問題在門檻: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而且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少了任何一個,老闆擅自排的班表就是違法的。更關鍵的是,就算合法適用,每日正常工時分配上限多兩小時、加班也有天花板,懷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仍然受保護。彈性不是無限的,它有一條很多老闆假裝看不見的邊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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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