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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稱之工會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稱之工會

主旨

有關本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 2 字 1000091838 號釋函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7 月 5 日高市勞條字第 10134569100 號函。

二、查本會 10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 2 字 1000091838 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等均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之規定。上開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至結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工會。」另,結合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亦非上開規定所指之工會。

正本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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