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如 事業單位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 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規定, 須經工會同意,惟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允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 同意,如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 以代之
要旨
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如事業單位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規定,須經工會同意,惟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允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以代之
要旨
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如事業單位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規定,須經工會同意,惟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允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以代之
主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等所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疑義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0 月 28 日北市勞動字第 100370783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等均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之規定。上開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惟考量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宜視各廠場之需要個別處理,允應優先經各該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作之廠場企業工會同意;惟如該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始允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以代。至結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工會。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