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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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49 條原則禁止雇主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例外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妊娠哺乳期女工完全豁免。
Q · 公司可以排我上女性夜班嗎?
要看工會或勞資會議有沒有同意,個人簽名不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例外有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時提供交通或宿舍、且該女工非妊娠或哺乳期間。違反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第 79 條)。一張個人同意書在法律上完全無效。
深度解讀
這條法律骨子裡是一道禁令:晚上十點到早上六點,老闆不能叫女性員工上班。但它同時開了一扇後門,而且後門的鑰匙不在老闆手上,在工會或勞資會議手上。沒有經過集體同意,你一個人點頭沒用,老闆也不能拿你的同意當擋箭牌。就算集體同意了,老闆還得提供安全衛生設施、沒有公車的話要安排交通或宿舍。這些不是老闆的善意,是法律的底線。更關鍵的是,如果你懷孕或正在哺乳,這扇後門對你完全關閉,任何例外都不適用。老闆說「大家都同意了你也要來」?法律說:不行,句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台(76)內勞字第 458365 號函等 9 則 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 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 5 項有關禁 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 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之「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 1 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另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 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 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 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
-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
- 工會係指依工會法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如 事業單位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間工 作,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及第 49 條規定, 須經工會同意,惟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允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 同意,如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 以代之
-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 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受僱於採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勞工,在 不影響業務之正常運作下,應於勞雇雙方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原有勞動條件 及工作時間範圍予以調整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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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