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 1.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 2.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3.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 5.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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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49 條原則禁止雇主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例外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妊娠哺乳期女工完全豁免。
Q · 公司可以排我上女性夜班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例外有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時提供交通或宿舍、且該女工非妊娠或哺乳期間。違反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第 79 條)。一張個人同意書在法律上完全無效。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骨子裡是一道禁令:晚上十點到早上六點,老闆不能叫女性員工上班。但它同時開了一扇後門,而且後門的鑰匙不在老闆手上,在工會或勞資會議手上。沒有經過集體同意,你一個人點頭沒用,老闆也不能拿你的同意當擋箭牌。就算集體同意了,老闆還得提供安全衛生設施、沒有公車的話要安排交通或宿舍。這些不是老闆的善意,是法律的底線。更關鍵的是,如果你懷孕或正在哺乳,這扇後門對你完全關閉,任何例外都不適用。老闆說「大家都同意了你也要來」?法律說:不行,句號。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範雇主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原則禁止與集體同意例外機制,並對妊娠及哺乳期女工設絕對禁令,建立台灣勞動法上性別工作平等與母性健康保護的雙重平衡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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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女性夜班合法嗎?▾
原則禁止,例外需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並提供安全衛生設施與交通安排。
Q2孕婦可以上夜班嗎?▾
完全不行。第五項明定妊娠哺乳期女工不適用任何例外,連集體同意也無效。
Q3我簽了夜班同意書還能拒絕嗎?▾
可以。第三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正當理由拒絕,雇主不得強制。
Q4公司沒工會也沒勞資會議怎麼辦?▾
那雇主就完全不能排女性夜班,例外條款的入場券都拿不到。
Q5違反勞基法 49 罰多少?▾
依第 79 條,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Q6怎麼檢舉公司違反 49 條?▾
向當地勞動局申訴,附上排班表、出勤紀錄、工會或勞資會議紀錄缺漏證據。
Q7勞資會議夜班同意要怎麼開才合法?▾
勞資雙方代表人數對等、勞方代表選舉程序合法、出席過半數、出席勞資代表各過半同意。
Q8夜班交通費跟宿舍誰出?▾
雇主出。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無大眾運輸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夜班條件 | 妊娠哺乳例外 |
|---|---|---|
| 公司有工會 | 工會通過同意決議 + 安全衛生 + 交通安排 | 完全禁止排夜班 |
| 公司無工會 | 勞資會議合法召開並通過同意決議 + 安全衛生 + 交通安排 | 完全禁止排夜班 |
| 天災事變 | 第四項排除禁令但限必要職務 | 仍完全禁止,第五項排除一切例外 |
| 勞工個人同意 | 無效,法律不認個別簽名 | 完全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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