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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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J807(違憲-平等原則)
kenlu37584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女工不得工作之時段
晚十早六(釋字xxx)
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雙方協議」提供
1.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2.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女宿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釋字807:女工深夜工作違憲
2.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3.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4.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5.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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