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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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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3. 3.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4.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5. 5.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 49 條原則禁止雇主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例外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妊娠哺乳期女工完全豁免。

Q · 公司可以排我上女性夜班嗎?

要看工會或勞資會議有沒有同意,個人簽名不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雇主原則上不得使女工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例外有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工會(或勞資會議)集體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時提供交通或宿舍、且該女工非妊娠或哺乳期間。違反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第 79 條)。一張個人同意書在法律上完全無效。

深度解讀

這條法律骨子裡是一道禁令:晚上十點到早上六點,老闆不能叫女性員工上班。但它同時開了一扇後門,而且後門的鑰匙不在老闆手上,在工會或勞資會議手上。沒有經過集體同意,你一個人點頭沒用,老闆也不能拿你的同意當擋箭牌。就算集體同意了,老闆還得提供安全衛生設施、沒有公車的話要安排交通或宿舍。這些不是老闆的善意,是法律的底線。更關鍵的是,如果你懷孕或正在哺乳,這扇後門對你完全關閉,任何例外都不適用。老闆說「大家都同意了你也要來」?法律說:不行,句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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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