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48 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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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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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無任何例外排除機制。
Q · 未成年的童工晚上幾點之後不能工作?
晚上八點到隔天早上六點全面禁止
依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童工(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者)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這條紅線沒有任何例外條款,不論勞資合意、家長同意或天災事變都不能排除。違反者雇主依第 77 條負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晚上八點,一個分水嶺。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十五歲的童工可以合法工作。八點一到,他必須離開工作崗位,不管手上的事做完了沒有。隔天早上六點之前,也不准上工。十個小時的空白,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老闆同意就好」。拿來跟女工的夜間工作禁止(第49條)比較會更清楚:女工的深夜工作禁止是晚上十點到隔天六點,而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排除。童工呢?提早兩小時,而且完全沒有排除機制。法律的態度非常明確:天黑了,孩子就該回家。這不是道德勸說,是帶有刑事罰則的強制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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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