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 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如約定工作時數超過此法定正常工作時數時,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
主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其正常工時超過每 2 週 84 小時時,其工資如何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8 年 5 月 4 日府勞資字第 098006783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 30 條、第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之限制。
三、另查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 元,每小時 95 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 2 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 17,280 元為限。
正本
新竹縣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檢查處

